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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第0709号提案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6-12-2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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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的提案收悉。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到的“完善教师调配机制,坚持按学校实际情况核定教师编制”是现阶段缓解部分地区、学校教师编制不足等结构性矛盾的中肯建议。 

  200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确定了我区“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严格执行班额标准”核定中小学编制的方法。规定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基本编制标准和附加编制标准构成,并进行专项管理。按此标准,据我们了解核实,目前在全区共核定中小学专项编制总量能够满足需要。在全区学生数、班级数大量下降,编制又有空余的情况下,少数盟市、学校出现严重缺编情况,主要问题:一是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大量迁入并就学,中心城市中小学编制资源不足问题凸显。二是因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部分被撤并学校的占编教师由于家庭、学历等原因不能随之调整到县城或市区任教。部分教师由于年龄、身体状况、知识结构等因素又不能胜任教学岗位,“出口”不畅导致这部分人员占编不教书,师资不足进一步加剧。三是近年来基础教育发展带来了对编制的刚性需求。因课程门类增多(外语、计算机、心理辅导、德育教育、实验等)、住宿生比例增大(相应增加保育员、炊事员、宿舍管理员、校园安保人员)普遍实行小班额等因素,导致部分地区原有核定的教师编制数额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基于上述情况,按照中央“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在2015年下半年,自治区编办已将工作的重点调整到如何盘活中小学编制存量上来,并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我们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正在会同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部门,从制度设计入手,努力从根本上破解部分盟市、学校缺编的问题,形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为我区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证。同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现阶段我们将认真督促有关盟市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盟市的教师编制动态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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