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机编议字﹝2018﹞10号
关于对自治区人大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492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刘俊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学前教育师资编制的建议》收悉。就其中统筹增加幼儿园教师编制数量事宜,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区执行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是《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内编发﹝1988﹞71号)。由于该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全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普遍只给成立较早的公办幼儿园核定过事业编制。2012以来,中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地方事业编制总额以2012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在中央严控编制总量的大背景下,各地事业编制普遍紧张,很多领域存在编制紧缺问题,公办幼儿园也是如此。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各地可在本地区事业编制总量内为公办幼儿园核定部分事业编制。
2011年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发展学前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1﹞87号)中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学前教育新格局”;2015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6号)中明确“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这两个文件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多途径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各地可按照文件精神,积极创新公办幼儿园编制管理方式。有些地区探索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核准备案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也有一些地区为公办幼儿园核定少量管理等确需岗位的人员编制,其他岗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有效解决了幼儿教师不足的问题。
感谢您对我区学前教育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签 发 人:陈毅
联 系 人:郭凌利
联系电话:0471—6946269